2009/02/26

還藝文界四十億

為了救經濟,行政院可以不按正常編列預算程序,不經周詳計劃、精算、評估,臨時起意,到處撒錢,動輒數百億、數千億,甚至上兆。相對之下,經立法院立法通過、總統公佈施行的「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」,其中所規定「基金以新台幣壹佰億元為目摽」,迄今尙欠四十億,已逾「在十年內收足全部之基金」的期限,卻依然無動於衷。

此事已引起關心台灣文化藝術活動和發展的管碧玲立委注意和提案,獲得趙麗雲、黃志雄、江義雄和林正二等四位立委連署,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中決議,指出此事「顯有違法之虞。為健全並強化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之運作,爰要求文建會於 2 年內編列預算補足或籌足法定基金目標值」,真正說出了台灣藝文界的心聲。

可是追根究底,問題不在文建會。溯自「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」經總統在 1994 年10 月 17 日公佈,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在 1996 年 1 月成立之前,行政院就搶先在 1995 年 6 月30 日發函指示,其中 60 億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,40 億向民間募款。基金會尙未成立,行政院已擺明有 40 億不認帳。

如果行政院視 100 億基金礙難接受,理應及早請求覆議或修訂法條,豈有「暗槓」的道理?豈可藉行政命令抵制立法條例?藝文界迄今也大多被蒙在鼓裡。

實際上,文建會早就按照行政院指示,分年編列 60 億捐助國藝會完畢,於今「賴帳」的 40 億,責在行政院的「不作為」政策。俗語說:解鈴還須繫鈴人,請行政院正視逾期未執行立法目標的疏失,不要把給台灣藝文界的大餅繪在牆壁上。

為解決已逾十年懸案,有賴各方努力:

  1. 請行政院自動改變初衷,指示主管機關補列 40 億預算捐助國藝會,以達成立法目標;
  2. 關心的立法委員在院會質詢,監督行政院確實執行立法院通過的法案,在委員會可能找錯了對象;
  3. 請文建會呈報行政院,反應台灣藝文界的需求,並主動編列預算爭取行政院支持;
  4. 請藝文界重視權益被漠視的事實,要求政府履行「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」中設定之目標,還給藝文界 40 億的長年欠帳!


《自由時報》 2009.03.05